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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9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新臺幣參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九十五年 五月八日止,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經本院以 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0四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六千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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