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賭博罪,減為
罰金新臺幣叁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5月7日晚上8時許起至95年5月
8日凌晨0時10分許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04
號(
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374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
1,000元折算1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原確定判決內關於
沒收之
諭知
,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執行(參司法院院字第2787
號(五)解釋),
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