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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98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9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 95年度易字第1451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偵字第10337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00元已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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