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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9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 號二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 、2 所示之竊盜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用該條例之規定,本 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 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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