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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99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三月七日,所犯 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斗簡字第一八一號(偵查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一九四號) ,判處罰金新臺幣二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 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 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榮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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