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
賭博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
罰金新臺幣壹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三月七日,所犯
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斗簡字第一八一號(
偵查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一九四號)
,判處罰金新臺幣二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
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
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榮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