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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99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女 43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7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 年度斗簡字第181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速偵字第19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已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 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在減刑之列,應照 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2787號(5)解釋),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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