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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00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21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42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33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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