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
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11日犯以強暴妨害
人行使權利罪,經本院員林簡易庭於96 年2月15日以96年度
員簡字第54號刑事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95年度偵字第1042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案經
上訴,由
本院於96 年5月22日以96年度簡上字第87號刑事判決駁回被
告之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
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