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0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11日犯以強暴妨害 人行使權利罪,經本院員林簡易庭於96 年2月15日以96年度 員簡字第54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95年度偵字第1042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案經上訴,由 本院於96 年5月22日以96年度簡上字第87號刑事判決駁回被 告之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 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