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00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 偵字第342 號),已經本院判決罪刑確定(96年度彰交簡字第21 9 號),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間因犯服用酒類,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經本院於96年5 月31日以96 年度彰交簡字第219 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速偵字第342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 ,並於96年6 月20日確定在案。茲以其為服用酒類,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即96年 4 月20日,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審閱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