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
詐欺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詐欺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8 月下旬某日,所犯詐欺罪,經
本院以96年度員簡字第132 號(
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9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