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因
另案羈押在台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
所載。應執行
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如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並就附表編號1、2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
,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