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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0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因另案羈押在台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如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並就附表編號1、2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 ,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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