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
請減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01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商標法之罪,減為
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
彰化簡易庭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
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
沒收不
適用
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
諭知之沒收不在
減刑之列,
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年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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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商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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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拘役4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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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商標法第82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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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5年12月初某日起至95年12│
│ │月4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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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
│案號 │年度偵字第14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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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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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96年度彰簡字第3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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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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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96年4月30日 │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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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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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96年度彰簡字第326號 │
│判 決│ │ │
│ ├───┼────────────┤
│ │判決確│96年6月7日 │
│ │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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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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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拘役20日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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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期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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