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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0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19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 經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479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68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 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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