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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0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共同傷害人之身體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犯共同傷害人 之身體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四七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 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 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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