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
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詐欺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犯詐欺罪,經本院
彰化簡易庭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以九十六年度彰簡字第八
十六號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
度偵字第一一四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案經
上訴,由
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九十四
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旭聖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