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03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犯詐欺罪,經本院 彰化簡易庭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以九十六年度彰簡字第八 十六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 度偵字第一一四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案經上訴,由 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九十四 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旭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