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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0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貳、叁所示之 罪,亦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因犯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 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 其應執行之刑及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 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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