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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04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減為有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服 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公共危險等罪,經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九 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公共危險等罪,均合於減 刑條件,聲請分別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十款,刑法施行法第一 條之一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榮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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