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竊盜罪,減為
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 月12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
96年度易字第684 號(
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偵字第35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已於96年8 月
7 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經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
沒收不
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
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