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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04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商標法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6 年2月27日犯商標法罪, 經本院於96年5月24日以96年度員簡字第218號刑事判決(偵 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52號), 判處拘役20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知之沒收不 在減刑之列,併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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