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
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商標法罪,減為
拘役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6 年2月27日犯商標法罪,
經本院於96年5月24日以96年度員簡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偵
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52號),
判處拘役20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
沒收不
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
諭知之沒收不
在減刑之列,併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