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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05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57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 二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五 年度訴字第五三一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施用第一級毒 品八月、施用第二級毒品四月,二罪併定),上訴後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在案,有卷附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三一號、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經本院於九十六 年九月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0一七號裁定在案。茲聲 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旭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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