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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05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 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 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 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 41條第2 項、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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