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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06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3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 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 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 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用該條例之規定,本 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 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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