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犯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一
、二、三
所載,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行
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分
別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已於民國96年6 月20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