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17日起至同年月22日止犯
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斗簡字第217號(
偵查案號: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247號),判處有期徒
刑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 年 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