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賭博罪,減為
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6 年3月12日犯賭博罪,
經本院於96 年5月4日以96年度員簡字第195號刑事判決(
偵
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51號),
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合於減
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
沒收不
適用96年罪犯減刑條例
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
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
列,合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
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