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2751號),已經本院判決罪刑確定(96年度員簡字第195 號),
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賭博罪,減為
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間因犯賭博案件,經
本院於96年5 月4 日以96年度員簡字第195 號(
偵查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51號)刑事簡易判
決,判處罰金新臺幣3 千元,並於96年6 月11日確定在案。
茲以其為賭博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即96年3 月12
日,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
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審閱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
沒
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
2787號㈤解釋
參照)。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