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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08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2日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 6年度簡字第82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偵緝字68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並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107號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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