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09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所示,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 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 年7 月1 日施行,該條第5 款規定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 不得逾20年。」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是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刑時,如裁判確定前 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即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第5 點第1 項可資參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 正後刑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次按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 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 用90年1 月4 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刑法施行 法第3 條之1 第3 項定有明文。再者,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 ,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倘若 被告先後犯甲、乙兩罪,均得易科罰金,惟因行為時不同而 異其折算標準時,應擇有利受刑人之折算標準,此有最高法 院84年度臺非字第45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另法院辦理九 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點亦揭櫫同一意旨)。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 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 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 (一)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經 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717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 年1 月,上開2 罪經減刑後均合於刑法第41條第1 項得 易科罰金之規定,均應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修 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又15 日(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意旨 參照)。 (二)其次,揆諸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規定,本件應適 用90年1 月4 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亦即併合 處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 得易科罰金,是編號1 、2 所示罪刑所定應執行刑雖逾6 月,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編號1 所示之罪刑,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為銀元300 元 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編號2 所示之罪刑,其折算標 準則為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定應執行刑後之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自應擇有利受刑人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 及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 (四)綜上,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惟沒收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 本件原確定判決中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 ,合予說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 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 第3 條之1 第3 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木松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