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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0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 3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 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 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刪 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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