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
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
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27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
本院以96年度斗簡字第8號(
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85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