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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10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 月20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 院於96年5 月23日以96年度員交簡字第99號(偵查案號: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341 號),判處拘役 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已於96年 6 月1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 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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