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替代役實施條例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
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罪,減為
拘役貳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3 日起至96年1 月1 日止,
所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519 號(
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56 號
),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 月24日以前,所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