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賭博罪,減為
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底起,至九十
六年二月九日,所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斗簡字第
一五七號(
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
偵字第一七一七號、第一七一八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五千
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
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榮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