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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1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底起,至九十 六年二月九日,所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斗簡字第 一五七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 偵字第一七一七號、第一七一八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五千 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 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榮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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