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1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4樓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如 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 4月24日以前,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