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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1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4號5樓之1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 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知之沒 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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