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
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防害風化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25日因犯妨害風化罪,經本
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129號(
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
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
沒收不
適用
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
諭知之沒收不在
減刑之列,
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