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罪,應減刑,詳如附表
所載,與
附表編號貳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所列日期犯
賭博罪,經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罪時間在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
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惟
沒收不
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
判決對受刑人所
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
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