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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12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罰金新臺 幣叁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賭博等罪,分別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 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賭博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知之沒收不 在減刑之列,併予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1 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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