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賭博罪,減為
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犯普通賭博
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八日,以九十六年度員簡字第二
0五號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
度偵字第二四一三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
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惟
沒收不
適用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
定判決對受刑人所
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旭聖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