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賭博罪,減為
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如易服勞役,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賭博罪,經判處如附表所
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
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賭博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
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
沒收不
適用中華民國96年
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
諭知之沒
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