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賭博罪,減為
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7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
96年度員簡字第205號(
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偵字第2413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已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
沒收不
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
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
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
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