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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14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 減字第2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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