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
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恐嚇取財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
易
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2 月間因犯幫助恐嚇取財罪,經
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464 號(
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01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刪除
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
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