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減為
拘役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0日起至96年3月5日止犯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275號
(
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86
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
沒收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
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2787號(5)解釋),爰依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