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1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6年3月6日起至96年3月13日犯意 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斗簡字第186號(偵 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207號) ,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 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 年 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