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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1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圖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96年3月6日起至同年月13日止犯圖利 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斗簡字第186號(偵查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207號)判處有期 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 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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