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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1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減為拘役貳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14日至同年月16日犯電子 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 722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 第329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 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用該條例之規定,本 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 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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