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減為
拘役貳
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14日至同年月16日犯電子
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
722號(
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
第329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
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
沒收不
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
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
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
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