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
請減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17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
恐嚇危害安全罪,減為
拘役貳拾玖日,
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
按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
定之,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點訂有明文
。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
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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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恐嚇危害安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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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拘役5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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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0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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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26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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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
│案號 │年度偵字第10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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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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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96年度易字第2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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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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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96年4月11日 │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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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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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96年度易字第244號 │
│判 決│ │ │
│ ├───┼────────────┤
│ │判決確│96年6月4日 │
│ │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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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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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拘役29日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褫奪公權期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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