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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16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未經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 月初某日起至96年4 月19日 止犯未經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經本 院以96年度斗簡字第313 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8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已於96年7 月23日確定在 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知之沒收 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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