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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17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月14日起至同年月19日因犯賭 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斗簡字第313號(偵查案號: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82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 8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 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惟沒收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 所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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